【政策专辑】一周商务服务政策汇编(总第22期)2023年8月14日-2023年8月22日

【政策专辑】一周商务服务政策汇编(总第22期)2023年8月14日-2023年8月22日

商务视界 2023-08-22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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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策汇编,整理了近期中央、北京市已出台的商务服务相关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广大商务服务企业了解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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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政策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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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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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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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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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3〕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   政   部

2023年8月1日

附件下载: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pdf

相关文章: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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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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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配合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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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普办发〔2023〕7号

全市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23〕2号)精神,2023年我市将组织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为了确保普查登记的全面准确,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普查工作的进度安排,面向全市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以下工作:

1.单位清查。2023年8月开始,组织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经济普查人员利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对所辖普查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军队系统单位除外)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入户清查,分类填报清查表。2023年10月至11月将对部分普查对象的信息进行补充核实。请您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便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请为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和相关财务报表的准备。

2.登记准备。2023年11月至12月,由基层普查机构组织对所辖普查区域内全部普查对象布置并讲解普查报表,开展普查登记前的业务培训。

3.普查登记。2024年1月至4月,一套表单位在数据采集处理系统中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入户调查或普查对象以自主填报的方式报送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由普查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入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将填写完成的投入产出调查电子台账导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每个普查对象的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对普查登记的数据信息同步进行审核、检查。

4.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2024年4月至8月,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返回普查对象核实修改。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请全市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工作,按照要求配合经济普查人员的入户清查工作,按时参加经济普查工作布置会、领取普查资料,及时完成普查登记,如实提供信息,并配合经济普查机构和人员完成对填报数据信息的核实工作。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保守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普查数据,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严格执行失信公示和惩戒制度,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或虚报、漏报、瞒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有关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电话

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23年8月3日

附件:

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电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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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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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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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关于举办2023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二届全国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大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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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人函〔2023〕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会、团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大力培育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决定共同举办2023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二届全国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大赛为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决赛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单位承办。大赛成立组委会,负责大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成员由主办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大赛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


二、赛项设置


大赛设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汽车芯片开发应用)、数字化解决方案设计师S(工业大数据算法)、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S(工业互联网安全)、虚拟现实产品设计师S(5G+虚拟现实开发应用)四个赛项。


三、竞赛内容


各赛项分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两部分。其中,理论考试占总成绩的20%,实践操作占80%。具体赛程及要求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四、竞赛组织方式


(一)竞赛分组


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汽车芯片开发应用)赛项、数字化解决方案设计师S(工业大数据算法)赛项、虚拟现实产品设计师S(5G+虚拟现实开发应用)赛项均为双人团体赛;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S(工业互联网安全)赛项为三人团体赛。各赛项均分为职工组(含教师)和学生组两个竞赛组别。


(二)报名条件


具有各赛项相关职业工作经历的企业在职人员,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在职人员,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全日制在籍学生均可报名参赛。


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及取得“全国技术能手”申报资格的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赛。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创业学生不得以职工身份参赛。


(三)竞赛方式及名额



  1.竞赛方式


大赛分选拔赛(预选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选拔赛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委、局)、工会、团委等相关单位联合组织实施。决赛在大赛组委会领导下,由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参赛名额


各赛项各省(区、市)可分别选派4队选手(职工组、学生组各2队)参加决赛。中央企业可独立组队报名参赛,每个企业可分别选派1队选手参加各赛项决赛。


五、决赛时间和地点


决赛将于2023年11月15-18日在绍兴国际会展中心举办。


六、奖励办法


(一)双人团体赛项各竞赛组别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若干名;三人团体赛项各组别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若干名。


(二)对获各赛项决赛双人团体赛项前3名,三人团体赛项前2名且为职工(教师)身份的选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三)对获各赛项决赛双人团体赛项、三人团体赛项第1名的职工(教师)身份选手,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程序向共青团中央推荐授予“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称号。


(四)各赛项获得职工组全国决赛第1名(职工组第1名队伍中理论成绩最高者)且符合条件的选手,可在次年五一前夕集中表彰时按程序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五)获奖选手由组委会颁发相应的奖杯、证书。


(六)组委会颁发的其他奖项


1.对各赛项各组别决赛一等奖获奖队伍的教练(每支参赛队伍指定1名教练),颁发“优秀教练”证书。


2.对获得各赛项各组别决赛第1名的选手所在单位,颁发“冠军选手单位”奖牌和证书。


3.对贡献突出的承办、协办和技术支持单位,颁发“突出贡献单位”奖牌和证书。


4.对选拔赛组织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颁发“优秀组织单位”奖牌和证书。


5.对在全国决赛组织中表现突出的个人(限10人以内),颁发“优秀工作者”证书。


6.对在全国决赛执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限20人以内),颁发“优秀裁判员”证书。


(七)对于有国家职业标准的半导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调工、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员2个赛项获奖选手,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第一主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奖选手及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全部决赛选手的50%以内。


各单位可参照本通知奖励办法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七、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大赛组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大赛顺利进行。


(二)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会同相关单位,科学制定竞赛期间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确保赛事活动稳妥、安全、有序开展。


(三)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指定1名联系人,8月25日前将联系人回执(附件2)反馈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八、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涛、张靖、刘跃娇、程妍

电 话:010-68607757/88558933/62304012/88192104

传 真:010-68607700

电子邮箱:chentao@ceiaec.org

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号CRD银座A座612室(邮编:100040)


附件:

1.全国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2.联系人回执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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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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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举办2023年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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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办才〔202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军委科技委综合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培养科学思维,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引导热爱科学、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决定联合举办2023年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作品要求

  (一)时间要求。

  参选作品应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并播出过的原创微视频作品,时长为2~5分钟。

  (二)内容要求。

  内容围绕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繁荣科普创作,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并符合以下要求:

  1. 作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关于互联网作品及其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内容短而精,兼具科学性、知识性、通俗性、艺术性、趣味性;

  3. 作品应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省级、省会城市电视台,国内主流网络平台,主要科技、科普类网站,具有广泛影响的专业网站播出过,并提供原视频播放网址;

  4. 作者承诺参选作品创意及素材的原创性,保证对提交作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若发现抄袭,取消评选资格;

  5. 视频中的文字语言应为简体中文,配音和解说使用普通话,配中文字幕;

  6. 视频应由片头、正片、片尾三部分构成,片头名称应与申报名称一致,片尾应体现主创人员、制作单位、版权单位等制作信息。

  (三)形式、格式要求。

  1. 作品形式为纪录短片、DV短片、视频剪辑、动画、动漫等;

  2. 可通过PC、手机、相机、摄像头、DV、DC、MP4等多种视频终端摄录;

  3. 格式须为MP4格式,画幅比例16:9,分辨率为1080p以上,单个视频大小为100~300兆之间。

  二、推荐方式

  (一)地方、部门推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管理部门,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推荐微视频不超过5部;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微视频不超过3部。

  (二)社会征集。

  为激励社会各界、广大公众参与科普微视频的创作、制作,向社会公开征集优秀科普微视频作品。每个机构、每位公民可以自荐1部作品。

  为激发广大青少年科学兴趣,培养青少年创新思维,提升青少年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优秀科普微视频评选向青少年倾斜,鼓励青少年个人自荐优秀科普微视频作品。

  三、投稿方式

  (一)地方、部门推荐作品。

  各地方、各部门推荐参赛的科普微视频,同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材料:

  1. 将推荐的微视频光盘、纸质版《2023年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作品推荐表》邮寄至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

  2. 将视频文件、《2023年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作品推荐表》的电子版、纸质版扫描件发至邮箱:kepuwsp@163.com。

  (二)社会征集作品。

  机构、个人自荐参赛的科普微视频,同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材料:

  1. 将自荐的微视频光盘、纸质版《2023年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作品自荐表》邮寄至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

  2. 将视频文件、《2023年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作品自荐表》的电子版、纸质版扫描件发至邮箱:2720922592@qq.com。如需在线传送,请联系qq:2720922592。

  (三)注意事项。

  1. 作品推荐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

  2. 各地方各部门推荐的微视频作品中,须由第一作者提交(限1部);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作同一部科普微视频,须由第一制作单位提交(限1部)。

  3. 自荐机构应为科普微视频作品原创机构(限1部);多个机构参与制作的,须由第一制作机构自荐(限1部)。

  4. 自荐个人须为科普微视频作品原创者(限1部);多人参与制作的科普微视频作品,须由第一制作人自荐(限1部)。

  5. 作品只能选择地方、部门推荐或社会征集自荐其中一种方式参加评选。若发现多头推荐,将取消评选资格。

  6. 大赛主办方拥有对所投稿作品的播放权。

  四、评选办法

  地方、部门推荐作品与社会征集作品分别进行评选。

  参赛作品经形式审查后,在中国科普网、中国科普博览、人民视频等媒体平台上进行展播,由公众对参选作品进行投票,产生公众评选结果。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将组织评议专家进行评议,结合公众评选结果产生最终结果。

  五、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科技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   王菲菲

  010-58884241

  材料接收: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   邹宁

  010-58882950转分机8008、18910962919

  邮    箱:kepuwsp@163.com、2720922592@qq.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2段2层

  邮政编码:100038

  

  附件:1. 2023年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作品推荐表

      2. 2023年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作品自荐表

    

  科技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23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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